政协金川县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来源:金川县政协   作者:   点击数:8702   日期:2018-08-17   字体:【

      为全面提升政协委员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政协委员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能力,建立科学规范、进出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委员工作机制,促进政协委员履职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不断开创我县政协委员工作新局面,按照《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章程》、中央、省、州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县政协委员的基本权利和职责

第一条 县政协委员享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赋予的一切权利;同时,有权通过县政协组织充分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全县大政方针;有权对县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民主监督和提出建议。

第二条县政协委员应自觉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按时出席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以及其他相关会议,参加县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密切联系本团体、界别的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与要求;自觉参加“五个一”活动(即委员每年应当亲自撰写或参与撰写提交1件提案、委员每年应当参加1次调研视察活动、委员每年要撰写或参与撰写1篇调研报告、委员每年应当反映一条社情民意或报送有关信息、委员每年至少为群众办1件实事)。

第二章 县政协委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 建立县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将每位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情况、任期内履行委员职责、建功立业方面的情况纳入履职档案,由县政协机关各联系专委实行动态管理,并由县政协文史委员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对县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情况建立考勤、考绩制度,各联系专委会负责将本片区委员参加县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提交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在其他领域获得奖惩的情况等据实予以登记,县政协委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县政协相关联系专委。

第五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县政协各联系专委对每位县政协委员履行委员职责、建功立业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向全体委员通报,同时抄送县委组织部和县委统战部,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和换届时下届委员人选的参考条件及政协委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县政协委员的奖惩与辞职

第六条 建立激励机制,对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县政协委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县政协委员评选活动、一次县政协委员优秀提案评选活动,评选出的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提案在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表彰,鼓励支持县政协委员立足自身岗位开展履职宣传活动,并适时对成绩突出的委员在县政协新闻宣传工作会上进行集中表彰。

第七条 对多次获得县政协表彰奖励、成绩突出,同时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政协委员,县政协党组按程序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提拔使用建议。

第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县政协委员,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警告、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处分。

第九条 县政协委员因事、因病无法出席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通过电话)分别向大会秘书长、主席、专门委员会请假并经批准。

第十条 县政协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诫勉谈话:

(一)政协委员未经请假1次不参加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

(二)未经请假连续2次不参加县政协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的;

(三)连续3年内没有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的。

第十一条 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

(一)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妨害团结稳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一)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妨害团结和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违反《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撤销县政协委员资格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县政协各相关片区联系专委依据相关事实提出建议,报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决定。特殊情况下,撤销县政协委员资格由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决定,报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备案。

第十四条 县政协委员在任期内受到警告处分以上不满2年的,不得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第十五条 县政协委员无正当理由2年内不参加县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没有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不履行委员职责的,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职务。常委连续4次无故缺席常委会议,视为自动辞去常委职务。

第十六条 县政协委员的辞职:

(一)政协委员因调离本县或工作岗位变动失去其原界别代表性的,经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后,由县政协相关片区联络专委会通知该委员,该委员应当向县政协主席会议提交书面辞职申请。逾期2个月未提出辞职申请的,视为本人同意辞职;

(二)政协委员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的,应向县政协书面提交辞职申请,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报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协商决定;

(三)政协委员辞职后形成的空缺,原则上由其原界别组成单位提出替代人选,按程序增补空缺。

第十七条 县政协委员收到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处分,自动离职和辞去政协委员资格的,应及时报县委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县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八条 县政协委员管理工作在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政协委员管理工作列入政协整体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

第十九条 县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在县政协党组、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

第二十条 县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在县政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所联系的界别委员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并做好政协委员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政协金川县委员会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办法由政协金川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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