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


来源:金川县政协   作者:   点击数:9189   日期:2018-12-05   字体:【

提案人:丁友军  四川辞合辞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明确要求,2017年,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制度机制基本健全;到2018年,基本完成《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到2019年,进一步巩固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成果;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顺利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依据《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结合阿坝州建设法治政府实际需要,建议全州设立二个公职律师事务所,全力为政府法治建设提供服务。

一、 阿坝州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现状

全州现有律师事务所18家,其中个人所2家,合伙分所1家,国办所15家。现有注册执业律师67人,其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35人,事业人员及退休继续执业人员32人,高级律师2人,中级10人,初级20人。这些执业律师尽管分别受聘各级党委、政府及政府机构,依据(中办发〔2016〕30号)文件划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均属于“社会律师”类别,不属于“公职律师”类别。由于历史原因,全州执业律师基本属于财政支付工资的律师(个人所、合伙所律师除外),但是,不等于都是“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指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或法律执业证书,具有公务员身份,就职于党政机关,专门为党政机关服务,不提供社会服务的律师。

二、 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必要性

1、法治政府建设需要。政府法治建设是系统工程,涉及的行政法律事务多,可以说,行政法律关系覆盖内外部行政领域,要建立“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没有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不行。而现在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未经过法律专业训练,还不能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需要花时间、精力、物力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期间,外聘律师协助工作只是权宜之计,过渡之举,法治政府需要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2、理顺律师管理体制的需要。全州现有的国办律师事务所是政府出资设立的履行政府服务职能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如果将其界定为“公职律师事务”,公职律师“不得在其他律师事务兼职,不得提供有偿服务”的限制规定,全州拿财政工资的律师将禁止向社会公众及百姓提供服务,那么,全州92万人及企业、社会组织将无法得到当地律师的服务,全州百姓必须到内地请律师。如果这样,不仅是理解错误,而且有违改革的初衷,不符合全州的实际情况。因此,全州国办所将过渡性继续保留。

其次,建立法治政府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准则,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因此,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应当与现行的律师法规定一致,有关措施、制度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就是违法行为,与建立法治政府的宗旨相悖。

   3、整合律师资源的需要。全州现有公务员身份的律师35人,依据律师法规定,这些律师将禁止兼任律师,只能以“公职律师”的身份且只能为政府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禁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如果允许他们兼职执业,与律师法规定不符;不改变他们的执业机构,与(中办发〔2016〕30号)文件规定不符;简单终止执业将严重浪费人力资源,与全州律师资源紧缺的州情不符。同时,全州党委、政府机关还有取得法律职业证书的公务员,他们也是未来的公职律师,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后备人才,需要为他们提供执业机构和平台。

  4、建设藏区法治政府的需要。(中办发〔2016〕30号)只对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提出了指导意见,并没有规定如何管理公职律师。全国各地、各级政府如何管理公职律师没有统一模式。应当勇于创新,锐意改革,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结合全州实际情况,坚持走自己的法治建设道路,在藏区率先推行公职律师事务所制度。  

三、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及管理

1、设立程序。可以将“四川德旺律师事务所”(驻马尔康)和“四川禹江律师事务所”(驻汶川)更名为“四川德旺公职律师事务所”(马尔康)和“四川禹江公职律师事务所”,将大小金壤马阿若红七县及及州及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律师及取得法律职业证书的公务员,整编到德旺所。汶理茂黑松南六县公务员律师及党政机关取得法律职业证书的公务员整编到禹江所,由律师事务统一管理,分派执业。公职律师不向社会提供服务,专门为党委、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既可以相互调剂律师资源,兼顾有的县没有或律师不足的实际,统配有限的律师人才,促进各县同步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各县依法行政的能力决定了全州的行政执法水平,州政府应当平衡和缩小各县的行政执法差距。这些公职律师的工资、人事关系等保留在原单位,他们可以为政府提供更专业、更高效的服务。如税务系统的公职律师优先代理交通、工商部门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达到人力资源共享的目的。由于公职律师只提供行政法专业服务,可以做到更专业、更高效,有助于全州整体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也便于管理。各县保留一个国办所,由占事业编制的律师继续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也可以提供一部分需要的党政行政法律服务。国办所逐步过渡到合伙所或个人所,逐步终结国办所的历史使命。

2、公职律师管理。公职律师由公职律师事务所统一进行日常事务管理,统一受理法律事务,分片调剂共享律师资源,重大疑难事务集全州律师之力会诊,为全州党政机关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律师协会负责业务管理、惩戒、培训。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事务所及公职律师执业监督和行政处罚。州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法律服务业务指导。公职律师可以同法官、检察官相互流动,辞去公职或退休后,可以向社会律师流动。公职律师事务应当纳税,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和系统内部提供成本性服务收费(如税务局公职律师代理农业局行政案件,办案费用及交通等费用应当由农业局承担,代理费由公职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严禁私自收案收费),这些费用专门用于支付办公费用和公职律师岗位津贴。公职律师工作很艰辛,应当给予公职律师应有的更高的待遇,在岗有补贴,离岗取消补贴。做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调动公职律师在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的积极性,有效发挥其社会功能,使公职律师成为建设法治政府的生力军,激励更多的公务员取得法律执业证书,壮大行政执法队伍,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如果仅仅按照公务员管理规范管理技术型、专业型、知识型的公职律师,没有人愿意做公职律师。外聘律师只能提供临时性、阶段性服务,党政系统没有自己的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法治政府真地无法想象。而公职律师队伍居然没有一个公职律师事务所,也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既不科学,也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建设法治政府涉及多方面的工作,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整合全州律师资源,是整体推进全州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当务之急。

四、成本与效益分析

任何改革措施都需要成本,但是,这项改革成本极低,只需要调剂3人/所即可,主要负责公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管理,其余的公职律师分派在各县、各机关工作,日常办公经费不多,都在州情和财力可以承担和控制的范围。改革成本低效益却非常明显,全州政府及政府机构将拥有属于自己的30-60名公职律师(包括取得职业证书人员),而且,公职律师会越来越多,各县平均有3名以上公职律师。由于公职律师是公务员身份,不影响个人晋职晋级。不久的将来,党政系统公职律师数量不断增多,各部门、各县律师出身的主要领导越来越多,法治政府就有后备人才保障和成长机制,法治政府的自身依法行政的能力就越来越强,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就能实现。同时,公职律师制度可以为政府节约巨额外聘律师费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不得不外聘大量的律师,支付高额费用。尽管如此,这些社会律师始终不是公职律师,外聘律师无法替代公职律师。再者,尽管我们是老少边穷地区,如此改革,短期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并行的法律服务体系可以率先在阿坝州建立。也符合《阿坝州自治条例》第六十三条 规定的“自治机关采取多种措施,采取特殊措施,利用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造就一支德才兼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更符合《政府工作报告》“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制度”要求。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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